相關法挸

水土保持法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3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284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6295號令修正第四、七、八、十三至十六、十九、二十三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補登)台88農字第25352號行政院政令修正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8900118410號令修正第二、三、五、十六至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華總一字第09200235601號令
增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之水庫集水區保育評鑑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之水庫集水區保育評鑑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估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之水庫集水區保育計畫辦理情形,以確保保育治理之實質績效,特設置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實施評鑑之項目包括規劃設計、生態保育、保育治理成效、協商機制、管考機制、預算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領隊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擔任;並置副領隊一人,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派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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