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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從氣候變遷到水患治理

『氣候變遷調適』,到水利署所提的『易淹水地區治理』,距離到底有多遙遠呢?
文/趙家緯(低碳生活部落格邁向哥本哈根青年志工寫手團) 

台灣的公部門,並未如歐美社會般,花費諸多精神辯論氣候變遷現象是否存在。從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後,既成立跨部會的「全球環境變遷小組」。1997 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再進一步提升至「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下設「大氣保護與能源工作分組」。

以河濱野生生物公園預防洪災

英國小鎮羅瑟漢(Rotherham)正式啟用了一處重要的河濱自然公園,用以預防洪災。

這個5公頃的河濱公園(Centenary Riverside Park)是一項總額20億英鎊計畫中的一部分,目的在重建市中心並回復河岸的用途。

下大雨時,來自頓河(River Don)的水流將溢流至一個大水塘,同時該處也為野生生物提供了一個庇護所。

「幫我看著三峽工程」——黃萬里教授去世五週年紀念

作者按: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組織長江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但是在參加論證的412名專家中沒有清華大學水利系的黃萬里教授,雖然黃河三門峽大 壩工程的失敗證明黃萬里教授的反對意見是正確的。此後國內報刊雜誌也不敢刊登黃萬里教授關於反對長江三峽工程的文章。為此黃萬里教授多次上書江澤民和中共 中央政治局,要求對三峽工程問題進行公開討論,並要求中央領導給他30分鐘的時間,聽他匯報把「三峽高壩永不可建」的道理講清楚。黃萬里教授在生命的最後 一段日子中,多次托付他的子女和朋友︰「我是看不到三峽建成後的後果了。你們還能看見,幫我記著看看,但願我的話不要言中,否則損失太大了。」替先生守 靈,就是要幫他看著三峽工程。2006年5月20日三峽大壩封頂,中共中央領導全體缺席;2006年8月「江澤民文選」出版,但是關於三峽工程的多次重要 講話沒有被收入文選。為什麼政治家失去了往日對三峽工程的熱戀?為什麼政治家對三峽工程保持這麼大的距離?

河川治理應有的準則--以Rolston 的環境倫理學為起點

環境倫理學--對自然界的義務與自然界的價值這幾年來,台灣可說是卯起來進行水患治理,全島除了中央管河川外,目前已經35條縣市管河川,235個區域排水正在進行全面的整治(對於中央管河川也不用 擔心,它們平時就被一整再整)。至於整治的目標呢?馬英九先生說得非常清楚:「不淹水」。然而如果由整治的法律依據,也就是「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的立法宗旨來看則是:「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特制定本條例。」因此廣義的河川生態環境的維護也算是法案的目標。即使有了明確的目標,但達成目標可能有很多種方法,倒底要採用那種方法,就需要一定的準則。當然大部分人心中的準則就是效益:花錢越少,目標達成率越高越好。不過政府的一些重要的職能中,並非全以效益為考量,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為維護憲法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並不能以效益去計算。這也是為何 Rawls 的正義論之中的第二原則(效益原則)必需在滿足第一原則(平等原則)條件之下方可採用的原因。那麼河川治理是不是應該要有除了效益之外的準則呢?

日本河川治理的架構--以河川法為中心

臺灣的河川治理的架構外表看起來和日本的有一些類似, 最明顯就在於河川分級制度: 日本分為一級河川和二級河川, 而在台灣則分為中央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 而且日本的一級河川的確也是中央管理而二級河川則由都道府縣主管. 日本的河川治理的執行機關通常稱為某某川河川事務所, 以淀川為例就稱為淀川河川事務所, 而台灣則分成第一到第十河川局. 從這裏開始似乎就看出有些的不同, 但這些不同倒底從何而來呢?

淺談德法荷三國防洪减災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作者:王开元

来源:《防洪抗旱减灾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