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山林政策新思維

---山林論壇研討會專題 ---

台灣山林現況問題包括高山農業與產業道路闢設、全民造林政策的爭議、高海拔敏感地區之各種開發行為、國土保育地區之建設與保育間的衝突、原住民生活權益與山林保育間的衝突、缺乏高山地區土地使用之積極規畫、以及水土林管理事權不統一等問題。

最近一年內中橫公路給國人帶來很大教訓:七二水災之後,中橫公路土石崩坍災情嚴重,整個地區發生了嚴重土石崩坍、河床土石淤鎮積災況非常厲害、路基也嚴重流失,讓國人體會到人無法勝天的事實;艾利颱風後,石門水庫約增加了二千萬立方公尺,約再減少六%水庫總蓄水容量,目前水庫總淤積量合計達七千六百萬立方公尺,約占水庫四分之一。石門水庫集水區內有四萬一千五百公噸的漂流木,造成政府清理嚴重負擔,水庫集水區上游新竹尖石鄉鎮西堡山坡地超限開發利用相當嚴重。

在大自然一再的反撲後,行政院游錫堃院長九十三年七月卅日聽取「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後,要求九十四年度起停止辦理,並指示林務局提出「新世紀山林政策」。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的國土計畫法是向保育傾斜,而在畫設國土保育區方面,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與保安為最高指導原則,海域、海岸、森林及山坡地等環境敏感地區應限制開發。涉及國土保安與生態敏感之保育地區,土地應以維持公有為原則。國土保育地區範圍內之水、土、林業務應予整合,並進行整體規畫及統籌管理,目前有十三個單位來管理森林重疊管制,整合後則是單一單位管制,以減少機關協調的問題。    

此外,中央山脈天然林區,綿延六十三萬公頃,佔台灣島面積十七.五%,是生物多樣性的寶庫,也將畫設為中央山脈保育廊道,範圍主要包括:國家公園六處、自然保留()區廿九處、野生動物保護區(棲息地) 卅九處、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一○七處、海岸、林班地。    

高山農業須退出山林    

在整個山林政策中也必須完成行政院組織法(環境資源部)、國土復育條例、國土計畫法通過後相關保育法律諸如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保法、野保法、文資法等之檢討,原住民族三法(包括原住民族發展法、自治法、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等法律。    

在產業方面,首先是高山農業要退出山林,以發展生態旅遊為主。為推動生態旅遊,行政院永續會成立跨部會生態旅遊推動小組,要求國家公園先進行生態旅遊示範計畫,完成標準作業程序。    

而生態旅遊參與者,包括管理者(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機關)、資源供給者(國家公園、保護區、森林遊樂區、原住民社區、傳統聚落等)、經營者(政府或民間經營者)、及使用者(遊客)等,均應本於生態旅遊之原則與精神,分層負責與配合,以落實生態旅遊對台灣永續願景負責的目標。    

以補償方式回收林地    

在林地回收方面,位於土石流潛勢區、河川兩岸一五○公尺內、水庫集水區,以及海拔一五○○公尺以上等區域列為先行辦理對象,排定順序進行補償收回。此外,限制採伐林木區域內之租地造林地有意於棄承租者,優先補償收回。自然崩塌地採自然復育恢復自然林相;劣化地採天然下種更新,輔以人為復育。    

未來高山不再以經濟營林為目標,以恢復天然林為原則,經濟營林則在平地,因此擴大平地造林土地取得來源,主動規畫經濟造林專區,實施造林,依國內木材市場需求,選出替代進口木材之本島具高經濟性木材生產價值原生樹種,輔導農民栽植,營造經濟林,並設置示範區,集中資源,積極推動「生態休閒園林」。    

山林政策之重要政策工具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該例精神強調,山坡地應退耕還林,要求農業從五百公尺以上高山,退回到平地,未來山地僅允許從事生態旅遊及生態保育工作;為了達到此一目的,對於前往山上道路將以不再新建為原則,既有道一旦遭到風水害與土石流沖毀,除非原住民部落唯一對外通道,也不再修復。原住民權益也有特別保障條款。 

   徵收、補償、遷居及生活照顧是該條例最重要內容之一,為順利推動國土資源之復育及保育,政府得向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徵收國土復育費。為加速國土資源之復育及保育,行政院應設置國土復育基金,自本條例施行當年起,政府每年應自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編列預算移撥,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一千億元。

發布日期: 
12/29/2004
作者(職稱): 
林盛豐(行政院政務委員)
新聞來源: 
中國時報(D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