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患治理,民間批判與建言

作者:李根政 /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行政院8800億治水特別預算,在選前被在野黨批評為綁椿工具,計畫草率而遲遲不肯通過。然而在選後藍軍大獲全勝之後,立法委員竟強力加碼,把原住民、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等治水方案360多億綁進特別預算,於是,原本倍受爭議的8800億,竟暴增為至少1,160億,另外水利署、桃園立委林正鋒、高金素梅立委又趁火打劫提出「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共250億之特別預算,於是治水預算就暴增為1,410億(表1),其中700億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55,000億)中支應。立院此一擴編預算之提議,明顯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然,立法院聲稱本案為法律案而非預算案,然而,對於行政部門所提法律案中的預算進行加碼,依常識判斷仍屬增加預算之提議,理應全數凍結,交由大法官釋憲,否則政府預算可由立法委員隨意擴張,國家財政如何控管?

在水患治理1,410億通過前夕,筆者曾悲觀的提出警訊,認為本案一旦通過,屆時政商上下其手,全台陷入遍地烽火的情況下,民間即使傾所有力量進行監督,也分身乏術了!然而,治水預算已然通過,要扭轉立法院之決議恐非現階段台灣社會之能量所能達致,再者,民間運動之可貴除可見的運動效益外,更在於長遠的公眾意識提昇,因為,雖可能是狗吠火車,仍認為有必要針對治水預算進行了解,進而擬定訴求、策略,進行監督工作。以下是以筆者對此一議題所做的初步分析整理,取材於部分歷來水患問題之相關論述,並無任何創見,僅供參考。

河川上游之水土保持工程,將是新一波造災工程水患治理條例的總經費為1,160億元,其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1],也就是說,全都是治標性的「工程」,並無其他水患治理的長遠規劃。其中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及農田排水,經費上限為360億,治山防洪經費不得低於160億。本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水利署、農委會等,而其實際執行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統計整個1160億的水患治理工程中,有明確量化數據者,筆者舉例如下:疏濬區排為634.2公里;疏濬下水道為488.7公里;最恐怖者乃幾乎全台每條河川的上游都有一堆水土保持工程,總計長達1,620.821公里,幾乎含括所有河川上游的水土保持工程。其中花蓮縣高居榜首,預計要在河川上游進行16項工程,共231.661公里,單單立霧溪就要搞至少63公里的水保工程;第二名是南投縣,有101項工程,共計180.901公里;第二名是屏東縣,有67項工程,共157.098公里;第三名是苗栗縣,有25項工程,139.431公里;第四名是台中縣,有43項工程,共計138.219公里;第五名是台北縣,有51項工程,共計127.987公里;接下來依序是台南縣51項,106.316公里;嘉義縣42項,85.665公里;高雄縣18項,77.535公里;台東縣13項工程,共56.598公里;桃園縣23項,共50.578公里;雲林縣10項共36.531公里;嘉義市3項共34.018公里;宜蘭縣6項共23.336公里;彰化縣17項共13.426公里;新竹縣24項共13.015公里;基隆市6項共10.864公里;新竹市3項共8.520公里;台中市13.122公里。

筆者懷疑數量如此龐大的工程,從設計、發包、施工、監工,一個農委會水保局有多少人力可以支應?又農委會水保局過往執行的水保工程到底成效如何?據了解單單90年度已執行的防砂治水工程即達1,504件,辦理崩塌裸露地植生復育、源頭緊急處理784件,因桃芝、納莉強颱而變更設計及新增工程795[2];到了93年度已執行完成的集水區整治工程件數本已高達1,000件,崩塌地裸露植生復育工程120件等。試問每年投入這些整治工程到底其成效如何?可曾做過檢討?如果這些工程真的有效,為何越做越多?永遠有做不完的工程?

山坡地治理先前已有「國土復育特別條例」草案與「國土復育策略暨行動方案」推動,其作法即是打破過往的唯開發與工程之人定勝天模式,以讓國土休養生息為手段,而非工程治理圖,如今,立法院將編列160億水土保持工程之預算,而且準備延續、貫徹過往錯誤的水保思維,實是置國土於萬劫不復之罪惡。水利工程界慣於「源頭崩塌,以與建控制蝕溝、防止崩塌的水保工程」,其目的應是在於促進地土的穩定,恢復全面植生覆被,但歷來之水保工程,有多少比例達成此一目的,又有多少只是創造永續工程,多年來民間舉證工程多數浪費公帑,台灣山地仍是千瘡百孔可為明證。

這些問題,我們只需隨意列舉過往各界之批判,即可明瞭此一時預算之惡。

聯合報社論(89624)指出:台灣地區的攔砂壩總長度已經超過河川總長度了,可是土砂災害非但未曾稍減,反而愈形擴大。最糟糕的是,如此出於搶地心態的「圍堵式」整治方式還在持續」;台灣那一套力抗自然的土石流整治對策,論效果猶如螳臂擋車,而且對自然生態形成雪上加霜的負作用;要治水,先避免犯原則性的錯誤─「住在人該住的地方」。

聯合報論壇(陳賜賢,2000)指出:水土保持局的前身─山地農牧局,因山區農產品運輸與興建產業道路,以及防止土石流而興建的攔砂壩,基本上是互相矛盾的。結果是道路開發累積大量崩塌、不穩定土石,蓋越多攔砂壩,導致河川砂源減少,外傘頂洲縮小。一方面加速山地削平速度,另一方面累積不定時炸彈(攔砂壩)。[3]

陳玉峰(2000)指出:所謂治山防洪、山坡地重大災害緊急處理、治理與復建,基本上皆為消極因應,其特徵為:1.以科技治理科技無能解決的事務;2.以硬體工程覆蓋在本質鬆動的地層;3.以一時替代久遠的思惟與做為;4.積小善、行大惡;5.以工程創造永續工程的迷思。[4]

筆者呼籲,行政、立法部門,應檢驗過往治山防洪的工程,再談新的預算執行。

水患治理預算總金額表

金額
行政院「水患治理條例」 800
立法院加碼「水患治理條例」 360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250
總計 1,410

河川治理與國土規劃這一波新的水患治理工程,勢必造成全島河川、海岸進一步水泥化,一場生態浩劫再所難免。然而,其效益呢?1959年地理學家陳正祥研究國府從1949年來台10年之間,耕地所增加的24萬公頃,絕大部分為山坡、河灘、塗灘、沼澤以及劣地等,當時,其評論此等荒地之起用,正可說明台灣土地利用已達極限。筆者引證近50年前之研究評論,意在說明,現今水患之問題,其源頭主要是在土地過度開發,例如在低窪地區填土建築必造成鄰近地區水患;聚落進駐河川行水區必遭水患;大規模農田轉為住宅區、工業區等[5]如今要解決問題,存在二種思維,一種是人類適度退讓,與大自然共存;另一種則是採北市模式進行圍城。

前者,過去水利界也曾提出,不與水爭地,洪氾區管理、洪災保險等,但一遇土地利益,居民抗爭,即告無疾而終。後者之圍城模式,其關鍵在於我們要付出多少代價提高保護強度、降低風險。目前的保護標準,主要河川以洪水頻率100年為標準,次要河川50年,特殊主要河川200年(如台北市淡水河、基隆河),防洪標準係依國土保育及經濟發展重要性而定(人口、經濟、政治地位之重要性)只要是人口集中、政經位置較重要的地區,其防洪標準就是比其他地區高。也就是說,面對益加集中的暴雨以及持續擴張發展的聚落,勢必得提高其防洪標準,然而,如果全台各都市、鄉鎮都比照台北市,到底要付出多少代價?在保護強度與財政負擔、效益、生態衝突等顯需進行慎評估。再者,工程有與侷限與風險,即便增加了防洪標準,投入再多的錢,工程做得再好,未必就可完全避免洪患,屆時又該如何?筆者以過往時報基金會所出版的〈水患何時了〉論文集,試舉幾項論述供參考。

張斐章指出;根據經濟部水利局的研究報告顯示,政府平均每年負擔防洪及救災之金額達178.8億,而且都是以工程措施進行[6]。但如今水患只有加重沒有減緩。吳建民(1995)指出:台北橋之堤防在過去50年中,已加高不下四次;社子島及關渡等亦然;甚至於社子島正興建中,地方又已反應提高其保護程度;即使一再提高堤防或其他結構物之保護程度,洪水超過設計標準之機會仍舊甚高。堤防無法作至無限高,而抽水機無法排出無限量,洪水、排水之害,永遠存在,其中最糟糕者為工程措施甚容易導致居民假象之安全感,結果工程一完成,人口更形集中,因此經常衍生新災害,結果工程之保護程度愈高,洪災損失亦愈大。[7]

綜上引述,理論上說,如果真要治水,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頒布氾濫危險之區域計畫,而非一味討好人民,將災難延後、擴大,但不幸的是,現今的水患治理條例並非真要循長遠治水之道而行。

民間之批判與建言:筆者以為,水患之治理應先研究土地的變遷,探討水患的根本原因,因地制宜,考量生態原則,評估其短、中、長期效益,施行必要之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為山地工程開發之擴大與延續,必定造成新一波災難,為首要檢討、全面停止之計畫;至於農田排水,歷來農田水利會從來就不缺經費進行灌溉渠道的整條,長期以來各式水圳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就常分段以小型工程進行重建,是為椿腳政治之一環,如今會編入特別預算,是同樣的政治邏輯與情境,此一工程可能破壞社區之景觀、歷史記億等,值得進一步關注。民間有必要了解治水工程的具體內容,在工程規劃、環評等階段參與,至於運動目標則應鎖定於山林、河川生態系的維護,但其成效取決於民間力量是否形成足夠壓力,以及政府有無反省能力。

最需提防的是,立委們為了利益,必然想方設法於任期結束前完成發包,可以想像的場景是,全台數以千計急就章的工程從設計、發包、執行,必然粗糙無比品質低落,屆時全台灣宛若一個超級大工地,數以萬計的工程、砂石車穿梭於山區、河床、海岸,工程可能多到連設計人才、施工人員都找不到,民間又有多少人力可以監督呢?

真正的人道關懷應是以跨世代眼光,斧底抽薪解決問題,但試問舉國掌權之士,可曾以此格局思考國家大政,水患治理?

作者/地球公民協會籌備會執行長



[1]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三條。

[2] 92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書

[3]89.7.10,聯合民意論壇,陳賜賢.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理事長。

[4]陳玉峰,2000自然生態保育與台灣山林新聞深度分析簡訊(73),靜宜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5]蔡明華(農委會水利科)。根據研究,以民國71年第二期水稻栽培面積估算,水田之總蓄洪水容量約5.83億立方公尺。相當於曾文水庫之有效容量,惟近年來因休耕轉作,81年第二期作之水稻面積減為18.7萬公頃,其調洪容量乃減為3.19億立方公尺;從土地轉用時作比較,水田改種旱作時,其排水設計流量將增加為水田3.3倍,改為住宅區、工業區,其排水設計流量將增為水田之13.3倍,故大面積水田轉用,勢必對下游排水產生重大衝擊,須妥慎處理。蔡明華,1995。水患何時了─水患與防洪排水研討會發言,時報文教基金會。

[6] 1995,張斐章,〈河川治理與防洪評論一〉,水患何時了─水患與防洪排水研討會論文集,時報文教基金會。

[7]吳建民,1995。〈河川治理與防洪評論二〉,水患何時了─水患與防洪排水研討會論文集,時報文教基金會。(註:如汐止之員山子分洪一完工,設若連續幾年都恰好讓汐止沒有水患,必然使得當地房地產等商機活絡,然而,如果暴雨突破所有工程設計,勢必損失更大)

 

200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