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草擬之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中資訊公開要點草案

一. 前言: 由於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對資訊公開之要求, 官方也正在草擬相關要點規定. 以下為本聯盟所擬之草案, 謹此公開, 並徵求您的寶貴意見, 以求更周延完整. 至於官方之草案由於行政機關認為草擬階段供公眾討論會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若有興趣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 向行政機關要求草案內容.

二. 內容: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資訊公開要點草案

水患治理監督聯盟 草擬97.03.21

 

一、為落實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以下簡稱本整治計畫)資訊公開,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並以利建立與在地居民、生態保育專家之協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指「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推動小組,指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工作小組,指依「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於推動小組下設之工作小組。

三、本要點所稱資訊,指執行本整治計畫之機關及組織單位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四、本整治計畫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五、下列各款資訊除依第七點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本整治計畫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執行本整治計畫之組織、職掌、分工及聯絡資訊。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及協商紀錄。

(五)本整治計畫及其實施計畫、執行計畫、可行性研究、集水區整體治理調查規劃、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本整治計畫之整治成果及評鑑之相關報告。

(七)本整治計畫歲入、歲出預算書及決算書。

(八)本整治計畫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九)本整治計畫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之工程資訊:工程名稱、地點、座標、施工內容、工期、進度、經費、工程效益、保全對象及工程圖說之位置圖、平面圖、斷面圖、設計圖、施工詳圖等。

(十) 本整治計畫之水文、水質、地質、地貌、雨量、災害等環境資訊,集水區、水系、河段、棲地等保育措施生態資訊及治理前後影像紀錄。。

(十一)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二) 推動及執行本整治計畫之各項會議:推動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分組會議、聽證會、公聽會、設計討論會、審查會、現地勘查、說明會、論壇、研討會及座談會等相關會議之開會通知、議程、案由、決議內容、出席會議成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六、本整治計畫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並應適時刊登於本計畫及各執行機關之專屬網站或機關網頁供民眾查詢下載。

七、本整治計畫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但有利於特別條例之推動及民間協商,則應予公開。

八、本整治計畫資訊受理申請程序與作業機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至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九、各執行機關執行本要點之資訊公開,依本整治計畫考核作業要點辦理管制考核。